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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入园企业办公、生活和生产用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25 16:15  来源: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公共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入园企业申请办公、生活及生产用房审批和管理,特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入园企业是指在高新区注册或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 分配标准
第三条 办公场地分配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予以分配办公用房。入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职称、教授、博士等技术人员按照21平方米核准,其他工作人员按每人9平方米核准。分配完成后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第四条 会议、接待用房原则上分别按照核准办公场地面积25%予以配套。已经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的不再安排。
第五条 展示用房、科研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等由入园企业按实际需求申请使用。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入园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投资促进局提交办公、生活和生产用房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有:
一、项目计划书;
二、入园协议书;
三、入园企业办公、生活和生产场地需求汇总表(附件2)。
第七条 入园企业办公、生活和生产用房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未注册公司的企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入园企业办公、生活和生产用房申请由投资促进局派专员全程跟踪服务。
第九条 投资促进局收到入园企业提交申请书之后,核准用房需求,征求公共事务管理局、高投公司等相关部门意见,提出用房分配拟办意见,填写《入园企业办公、生活和生产用房需求审批单》(见附件3),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相关领导完成审批。
第十条 服务业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工业类项目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完成后由投资促进局将审批意见和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复印件转公共事务管理局、高投公司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与入园企业签订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赁协议,公租房由公共事务管理局协助企业按照企业实际需求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促进局留存租赁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高新大厦4楼
  联系方式:0477-2299078

入园企业申请办公场地表格(见下载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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