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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才改革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时间:2013-09-29 16:06  来源:党群工作部  作者: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决定》(鄂府发〔2013〕40号),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称市高新区)被确定为鄂尔多斯市人才改革试验区(下称人才改革试验区)。为全面推进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把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成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导区和资源富集地区产业转型示范区,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人才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用于高端领军型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引进、扶持、奖励工作。  

第二条  引进的人才须为人才改革试验区内注册登记公司的股东、研发机构的核心成员或与人才改革试验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院士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人员;其创办或被聘的企业、研发机构的工商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须在人才改革试验区。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团队须经人才改革试验区初审、专家评审组综合评估合格后,执行本政策。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重点引进符合人才改革试验区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端领军型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原则上,引进人才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拥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每年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对象、“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对象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以上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或在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担任高层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的人才(高层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指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重要项目负责人等)。  

(三)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  

(四)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人才改革试验区创业。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五条  创业扶持

  以上引进对象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内创办高新技术研发机构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可享受以下创业扶持政策:

  (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给予100—1000万元的启动资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但不超过科研院所和企业自有资金投入;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二)提供中试基地,3年内免收租金,3年后可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继续使用。  

(三)对于自行建设中试基地的研发机构或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后,人才改革试验区给予建设费用总额30—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金融扶持

  以上引进对象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内创办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可享受以下金融扶持政策:

  (一)给予一年贷款贴息扶持,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对发生投资损失的,人才改革试验区按其投资损失的30%提供补偿,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财税扶持

  (一)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创办高新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自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已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补贴,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和人才引进。

  (二)引进人才在人才改革试验区获得的工资性收入达到15万元/年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其已缴纳年度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上限10万元。

  第八条  奖补扶持

  (一)柔性引进的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按其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工作天数计算,每人每天3000元给予补贴。

  (二)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以上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或在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担任高层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的人才,全职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或创业者,给予50万元奖励;兼职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工作者,给予25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70%用于其在人才改革试验区事业发展的配套资助,30%用于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新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研发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引进的人才、团队所创办或受聘的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升级认定工作。对新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75万元、30万元资助;对国家新批准在人才改革试验区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75万元、30万元资助。

  (五)新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带头人、主要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限1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对引进人才中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国家各部委级)和市级的各类人才予以奖励。

  1.入选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全职在人才改革试验区用人单位工作或创业者,给予50万元奖励;兼职者给予25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70%用于其在人才改革试验区事业发展的配套资助,30%用于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2.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中国科学院 “百人计划”、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对象、“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对象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职在人才改革试验区用人单位工作或创业者,给予30万元奖励;兼职者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70%用于其在人才改革试验区事业发展的配套资助,30%用于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3.被自治区认定为草原英才,全职在人才改革试验区用人单位工作或创业者,给予10万元奖励;兼职者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60%用于其在人才改革试验区事业发展的配套资助,40%用于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4.被我市认定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全职在人才改革试验区用人单位工作或创业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兼职者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其中以上多项条件者,依据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又获得高级别奖励者,再次申报的奖励金额为二者之差。

  (七)引进人才或其团队成员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工作期间,以人才改革试验区所属研发机构、企业名义申报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科技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地市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科技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八)引进人才或其团队成员在人才改革试验区工作期间,每获得1项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知识产权属于人才改革试验区内注册的研发机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每申请1项国际、国家发明专利分别给予0.4万元、0.2万元奖励。  

(九)引进人才创办的科技研发机构和企业3年内在人才改革试验区投产或实现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30—1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其所在企业对人才改革试验区的年度财力贡献。 

(十)引进的在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主任(首席科学家),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培训资助;自治区认定的“草原英才”每年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培训资助;鄂尔多斯市认定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 人才改革试验区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培训资助。  

第九条  特色扶持

  (一)引进人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可按不高于注册资本的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对有特殊情况和需求的,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特事特办,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登记可相对分离。

  (二)对在人才改革试验区落户后申请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科研机构,给予国家、自治区实拨项目资金额20—30%的匹配经费支持;对研究机构与当地企业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技术升级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项目经费15—25%的匹配经费支持;对研究机构争取市外或自治区外科技合作项目的,给予项目经费10—20%的匹配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最高匹配500万元,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最高匹配1000万元。

  (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专长的引进人才在市直有关部门或人才改革试验区担任一定行政职务。

  (四)建立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等条件限制;适当提高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正高级和高级职称评选的名额比例。

  (五)建立高层次人才“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精细化服务,协助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贷款手续等工作事项。

  第十条  生活服务

  (一)协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工作问题;配偶工作未安置期间,人才改革试验区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补贴期一年。

  (二)引进人才配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未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在鄂尔多斯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三)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引进人才的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就近择优安排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入学,学杂费缴纳享受市民待遇。

  (四)市卫生局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指定医院就医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五)人才改革试验区安排人才服务专员,协助引进人才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医疗和社会保险办理、驾驶证换领等生活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特殊人才、团队、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举才、荐才、带才成功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第八条(一)、(四)项中与市级奖补事项相同的,就高择优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有变动,以当年发布的条件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人才改革试验区有权取消扶持奖励申报资格并追回全部扶持奖励补贴。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13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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