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便于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
第五条 岗位主要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员补充替代履行,避免因主要责任人离岗而影响工作。补充替代履行职责人员岗位责任制与主要责任人相同。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要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纳入效能考评内容,不断强化各单位、各部门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第八条 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工作人员各自不同的岗位职责,制定出具体明确的岗位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