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市高新区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市高新区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诺服务的内容:
(一)首问服务。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理事项按照《首问责任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即时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即时办理。经核实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三)规范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提供服务,做到举止端庄,待人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四)高效服务。要高效便捷、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理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结程序和时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服务。
(五)廉洁服务。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执政为民,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条 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督促整改,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 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并结合部门岗位职责,作出具体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