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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5 15:02  来源:鄂尔多斯高新区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投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及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鄂府发[2014]3号)》及其他有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三条 审计的对象:
  (一)管委会、财政局;
  (二)园区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基建程序的合规性及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认定事项。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当年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召开管委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四)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章 内部财务审计
  第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和多头开户行为;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上年度财务内审时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六)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结束,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请管委会审批,将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程序是否真实、合法,完备、齐全;
  (二)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完整,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
  (三)拟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公平,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四)变更、签证是否合理,进度产值是否真实,工程拨款是否有合理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程序:
  按照(鄂府发〔2014〕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要求,需要市审计局直接审计的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室配合完成。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出招标公告前2个工作日、项目开工前2个工作日,应分别将项目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报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
  (二)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在项目开工前审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提出委托跟踪审计的申请,管委会2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确定;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已基本完工,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安排进行结算审计,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四)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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