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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暂行)
时间:2018-05-25 15:14  来源:鄂尔多斯高新区  作者:
 
  为规范机关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管理
  (一)病假
  1.工作人员一次性或连续请病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外,5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外,60天(含公休节假日)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向管委会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分别报告;超出60天(含公休节假日)的,同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2.科级干部一次性或连续请病假3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向主要领导报告),在党政办公室备案;超出3天不超出60天(含公休节假日)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向管委会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分别报告;超出60天(含公休节假日)的,同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3.请病假超过5天需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或连续请事假5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15天(含公休节假日)以内的,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管委会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分别报告;超出15天(含公休节假日)的,同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2.科级干部请事假1天之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在党政办备案,并向管委会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分别报告);一次性或连续请事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以内的,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管委会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分别报告;超出15天(含公休节假日)的,同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三)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分管领导和常务领导审批。
  (四)所有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根据部门工作实际,适时休假。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批准。科级干部(包括部门负责人)带薪休假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向管委会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分别报告。
  (五)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按市委、政府有关规定审批,同时履行内部请假程序,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请假由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批准。
  (六)请假人员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后,必须在党政办公室备案。
  (七)请假人员需提前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八)工作时间因公事外出的,需请示并征得同意(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后,做好外出登记。
  二、出差审批
  (一)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提前2天履行审批程序。
  (二)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出差,由常务领导审批。
  (三)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出差由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审批。
  (四)部门负责人出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向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分别报告,同时确定1名工作负责人。
  (五)其他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分管领导批准。
  (六)出差人员履行审批程序后,必须在党政办公室备案(部门负责人在党政办公室主任处备案)。
  (七)工作期间和公休节假日期间因私离开本市范围的,需填写《外出审批单》,按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考核奖惩
  (一)对加班给予适当奖励。公休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班补贴,或给予相应的调休或补休。
  (二)全年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旷工连续超过2天(含2天),累计超过4天(含4天),或多次迟到、早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旷工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连续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连续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三)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3次或在工作期间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2.未按规定在党政办公室备案的,其实际离岗天数视为旷工。
  3.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病假的,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以旷工论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党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各部门的出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因违反工作纪律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其他情形参照《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五、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各内设部门和二级单位,高投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职工日常管理制度。
  六、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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