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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法》
时间:2013-07-25 11:34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作者:

   为了扩大我市的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内政发(1995)119号文件)和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市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商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以级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通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一次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兑现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予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接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0.3-0.5%给予奖励。 

  (六)、凡引进中长期投资(使用期5年以上),且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大体持平的资金, 1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3%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2.5%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2%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 1.5%给予奖励,10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凡引进国内外资金联合兴办企业的,按引进投资总额的1-3%给予奖励,引进投资直接用于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及公益事业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按本奖励额度上浮 20%。 

  三、引进高新技术创名牌产品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根据其引进技术的先进程度和产品的知名度及经济效益情况,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是: 

  (一)、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新增利润达到15%以上的,按该技术使用当年新增利润比例,奖励1-1.5%。 

  (二)、引进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使用当年新增利润的2%奖励; 

  四、对引进外商投资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和引进国内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的中介人,除按上述有关条款发放奖金外,资金使用地和旗、市人民政府要向中介人颁发奖励证书。 

  五、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由受益企业所 在地政府,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党政一把手的奖励要报上级党委批准。 

  六、奖金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金由中方企业支出;兴办独资经营企业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奖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支付;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从企业获取的工缴费中支出。出租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取的现金中支付(横向联合企业比照执行)。 

  七、奖励兑奖办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支付单位凭当地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外方实际入资证明,并经当地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中介人发放奖金。其他项目,支付单位凭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同级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同级对外开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中介入发放奖金。审核工作包括对中介人的资格审查。 

  八、中介人领取奖金要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并由使用单位加注意见后,填写《外引内联奖励审批表》,审批表由市对外开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九、本细则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市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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